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7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汇智金融企业总部(一期)AB栋办公A区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一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春融创融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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