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龙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0716241X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与丽江路交口西南侧汇智金融企业总部(一期)AB栋办公A区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龙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123816),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与吉祥路路口工商银行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龙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三亚龙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630886.90元;三亚龙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国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108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08年12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79798.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2年7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30886.9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三亚龙华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271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申请人有权在执行终结后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