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3民初2337号
原告:海伦市中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西新区新海街北规划十八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2304414470977D。
法定代表人:尹鹏,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风区龙凤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5328417P。
法定代表人:孙洪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于浩源,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184642509.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总经理。
原告海伦市中医医院与被告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伦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海伦市中医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杨德龙
人民陪审员 蔡立红
人民陪审员 庄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雅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