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3民初2013号
原告:双城市龙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城区双城镇诚详村102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葛淑芹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城市龙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城市龙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城市龙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城市龙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双城市龙信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曲国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