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216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黑龙江戴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美顺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山,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内墙大白,外墙涂料保温分包合同》,双方就内墙大白、外墙涂料、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劳务及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合同中明确:工程名称为天薇丽景园二期;工程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施工内容为内墙大白、外墙涂料、外墙保温等事项,本案中虽涉及劳务费,但通过原告提交的分包工程结算书中可以看出被告还负责提供涂料等工程材料,因民事案由的确定,应结合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来判断,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中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的工程地点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518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朦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