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33288867146。
负责人:包振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559374919。
负责人:周光,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6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分公司提起上诉称,1.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所述“债务人”内容,应指本案被上诉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债务人,而是债权人;3、破产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同属专属管辖,哪个专属管辖应优先?综上,本案应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人民法院管辖,既合法也便于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系催讨工程款而引发的诉讼,虽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属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普通法,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专门法效力优于普通法,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来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胡爱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