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1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组织机构代码747406164。
法定代表人:时松贤。
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37491。
法定代表人:陈孔存。
申请执行人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杭州市仲裁委作出的(2017)杭仲裁字第77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康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经济损失、仲裁费等合计106300元,并负担执行费149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万洲电气有限公司对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收到函件后表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