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2执异710号
申请人:***,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3759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374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东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76332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楠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3761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执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楠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楠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6)浙0302民初35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楠江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浙0302执6052号立案执行。
2019年4月28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01WZ2014011-2018001-3】,双方约定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并于2019年5月7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2018)浙0302执605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了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浙0302执6052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