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38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4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岩,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李博文,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085万元及相关利息。我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已执行1.392328万元。
我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92328万元进行了扣划,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发放。我院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于2020年4月30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60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经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我院现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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