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申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4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铁池,男,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一审被告: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号1幢3层C02D。
法定代表人:张旭伟,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史密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3号楼26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香。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汰公司)、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北京史密斯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邮寄到一审法院的上诉状遭到无故拒收,退回的邮件申请人也没有收到,导致没有启动二审程序,案件程序严重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中有四处添加内容系被申请人伪造、变造;3.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后,一审法院没有回应,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金汰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申请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剥夺其上诉权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未提交有关邮寄上诉状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单号及行程记录不足以证明其邮寄的是上诉状、收件人是一审法院以及未超过上诉期限等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其寄送上诉状被退回的问题,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主张涉案《证明》内容被伪造、变造的申请理由。该《证明》中清晰载明:“上述款项尚差28万元整,其余零活具体数额结算时核定。”且结合2018年5月5日的电话录音中,尚铁池多次提到***欠款28万元,***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欠款金额28万元并无不当,***的此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所提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已能够认定欠款数额,因而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未予准许,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曹燕平
审 判 员  肖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新
书 记 员  张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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