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终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45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史密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3号楼260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香。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北京史密斯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4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双方之间的商业标牌合同履行地约定明确,商业标牌安装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分别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甘肃省金昌市、天津市河东区、北京市海淀区。第二,***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要求***、德威思源(北京)国际商业标牌有限公司、北京史密斯广告有限公司给付价款和利息,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北京金汰创意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银娇
书 记 员  刘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