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9867号
原告:***,男,1956年5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青岛西海岸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寿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祥,北京德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卓越西海岸3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95370G。
法定代表人:丁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因起诉主体不对,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