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746号
申请人:秦**,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卓越西海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7395370G。电话:150××××7162。
法定代表人:丁*。
申请人秦**与被申请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伟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