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7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卓越西海岸。
法定代表人:丁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文君,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原审被告:青岛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井冈山路756号。
上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9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上诉人青岛三得益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水清
审判员 鲁 宇
审判员 杨海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吕 菲
书记员 苏雨彤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