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1907号
原告:六盘水新力达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50177905F。
法定代表人:杨子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454815。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712110277。
被告:贵州希望彩虹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馨居苑附2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NU3X6Y。
法定代表人:肖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六盘水新力达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希望彩虹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六盘水新力达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新力达科贸实业有限公司现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新力达科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1元,本院准予免交。(原告六盘水新力达科贸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张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