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七台河银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3民初59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本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生,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银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736918156W。
法定代表人:张标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生,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七台河市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建民小区E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6952431983。
法定代表人:魏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七台河银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七台河市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6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第三人鼎力公司承建被告银达雅居二期配套工程项目,原告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后双方进行结算,并已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另有22项工程未实际结算,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七台河银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七台河市鼎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查明,关于银达2期地下车库固化工程已结算完毕,被告及第三人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天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