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2745号之二

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西路188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KK491。

法定代表人:孙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明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27827A。

法定代表人:文智贤(JIHYUNMOON),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91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9407890X6。

法定代表人:贺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玉,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以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955元,减半收取12597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 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闻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