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民初7623号之一

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KK491。

法定代表人:孙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明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旭阳,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连云港路****会信用代码9137020239407890X6。

法定代表人:贺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波,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码91310000607327827A。

法定代表人:文智贤(JIHYUNMOON)。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64.516428万元、支付利息328.338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26.1372万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手续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本案第三人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故本案属涉外商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次,因原告诉请的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应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钱 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闻婉冬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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