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5543号
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楼**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21789D。
法定代表人:许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敏,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连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9407890X6。
法定代表人:贺涛。
被告:福州**阿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北侧**商务中心(**编号为×××03、×××13、×××23、×××33、×××38、4F-3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YCGYM7J。
法定代表人:荆天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婷,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波,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福州**阿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计4759元,由原告北京旭瑞辐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