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687号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彭先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万达广场商务楼A座39层/266034
法定代表人:贺涛,经理。
申请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637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责任限额为286372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37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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