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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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民初1549号
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西路18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917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威路9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35元,减半收取计81717.50元,由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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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亦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