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益医贸易有限公司

山***医贸易有限公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325号 申请人:山***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7号391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9407890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羊头峪旅游路东首圣华山庄B号楼2-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6119013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医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济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物。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赔偿限额13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医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2万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医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溪 书 记 员 薛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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