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都匀市大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01民初1739号
原告:都匀市大兴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都匀市大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独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匀市大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