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1931号
原告***,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高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