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4580277X。
法定代表人万招娣。
委托代理人孟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27970元,执行费人民币32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1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683.74元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已依法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贵JB××**车辆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不动产、证券等登记信息。
3、于2020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7月2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表示认可。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27970元,未执行到执行费为3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法忠
审 判 员 汪骏华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执行助理史文钢
代书记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