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4民初6731号

原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万招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学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及工作证明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24000元(月利率1.5%,自2018年9月5日暂计至2019年5月5日),此后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出具借条时间:2018年9月4日。

被告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收到款项时间:2018年9月4日。

借款利息:月息1.5%。

借款期限:未约定。

六、付款方式: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财务人员张蓉蓉将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七、还款情况:未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还清借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之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24000元(自2018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至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标准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640元,合计人民币397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学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璐

书 记 员 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