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1959号

原告***,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严丽华、李忠贤,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玉娟,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李敏

二О一七年十月十八无

代书记员 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