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115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680779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国际中心1号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580277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