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1934号 原告***,女,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9号4号楼1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汇凯园林市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