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农科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11执86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02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1月23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 被执行人:广州新农科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35229Y,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州新农科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2023]2539、25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5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461.04元,执行费为152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2023年5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DP××**的车辆档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2023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破申472号裁定受理对广州新农科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需中止执行,并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新农科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有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置财产。因程序进行时间较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终结(2023)粤0111执8606号案的执行。 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