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417号
申请人:沧州鸿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MA08RF395G。
法定代表人:陈德仲,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彬,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聚兴道9号海河创意中心2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20112300523209F。
法定代表人:解润海,任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鸿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冀0922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现该案已判决结案并履行完毕,原告已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
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焕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