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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深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9568号
原告: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9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解润海,总经理。
被告:**深,男,汉族,1995年3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市***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441-2号裁决书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19)津02民特293号且尚未审结。**深于2019年5月5日因劳动争议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441-1、441-2号两份仲裁裁决书,本案原告不服津南劳人仲裁字【2019】第441-2号裁决书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9)津02民特29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