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平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131号之一 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平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304室。 法定代表人:江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苏州路381号406-A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新高兴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84元,减半收取17542元,由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