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131号之一
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平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8304室。
法定代表人:江水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苏州路381号406-A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新高兴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浦江勘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84元,减半收取17542元,由原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