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6078号之一
原告:湖北鲁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莱特纸张油墨市场A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NQLK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坤,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7166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鲁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希望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湖北鲁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鲁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鲁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金额为4,450元,保全费3,065元,合计7,515元,由原告湖北鲁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