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财保251号 申请人:湖北华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城南大道117号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A88P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71669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申请人湖北华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责任保险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武汉东湖支行账号为4200********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账号为6222********的银行存款共计16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华仔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柠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