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商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7837166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5元,减半收取46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