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6354号之一
原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计76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75元,由原告武汉世纪勇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