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聚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民初852号 申请人:天津市聚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河北路3-1516号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新施公路东6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聚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聚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新冶钢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冶钢废钢料场环保升级项目中的工程款4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聚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新冶钢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黄石新冶钢废钢料场环保升级项目中的工程款4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干洁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