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1015号
原告:成都广华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麟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祥,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蔓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聪。
原告成都广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蔓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广华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广华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蔓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广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成都广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艾惠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杜京倍
书 记 员 万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