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亚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4478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星,女,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沙亚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江滨玫瑰园07B栋601。
法定代表人:黄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亚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亚中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0108民初34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荣联公司价值2 700 000元的财产。本案保全执行过程中,实际冻结荣联公司名下北京银行燕园支行账户×××中2 700 000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荣联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本院提供了2
700 000元的等值担保财产,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荣联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燕园支行账户×××中2 700 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 斐
审  判  员   王栖鸾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