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0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2.43元,减半收取8431元,由上诉人苏州金山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