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新火车站财神广场C栋9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476631609。
法定代表人:周学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滨苑花园小区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8524。
法定代表人:张正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003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