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5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136号(黄浦科技园)工业厂房(二期)2栋17层18层19层20层21层22层车间1。
法定代表人:张育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京都,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姗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新火车站财神广场C栋9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艳,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劳务工程队,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川江村*组**号。
经营者:段承江,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被告刘京都、被告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劳务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各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