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035号
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办公楼)栋1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新火车站财神广场C栋9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59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付强,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微众信(武汉)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