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武劳务工程队与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3238号
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武劳务工程队,住所地军山街建新街王家湾73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军山街龙湖村王家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新火车站财神广场C栋9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武劳务工程队与被告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武劳务工程队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提供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区东荆街乌金农场清江大队武汉碧桂园三期(**)1栋1层8室的商铺[登记在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和位于武汉市**区东荆街乌金农场清江大队武汉碧桂园(**)1栋1层7商室商铺(登记在***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南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武劳务工程队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富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武汉市**区东荆街乌金农场清江大队武汉碧桂园三期(**)1栋1层8室的商铺[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不动产权第0000305号]和登记于***名下的位于武汉市**区东荆街乌金农场清江大队武汉碧桂园(**)1栋1层7商室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南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