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投资(昆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217C5F。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仕林街8栋2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投资(昆明)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翰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9541A。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600B、600C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投资(昆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翰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翰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投资(昆明)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翰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投资(昆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翰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034元,由原告******投资(昆明)有限公司承担,予以退还人民币1103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