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闽通网络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雄、官伟区,均系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沈雍钧。
申请执行人广东闽通网络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2645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3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江苏省东方世纪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闽通网络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417852.68元及利息。由于广东闽通网络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东闽通网络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称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涉及多宗诉讼和仲裁,其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2执86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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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梦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