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98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远照,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语诉被告恩施今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本院决定交纳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