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一、某某、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商丘)热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070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一、***、合肥丰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商丘)热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402民初1070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402民初1070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四页第六行“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补正为“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商丘)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戴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