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5272号
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100号5层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3589449F。
法定代表人:付荣亮,总经理。
被告一: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9163715L。
法定代表人:任甲蕴。
被告二:焦作市把公路建设工程处,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24125183M。
法定代表人:任甲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把公路建设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宜工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把公路建设工程处的银行存款1445023.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焦作市把公路建设工程处的银行存款1445023.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